一. 为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开放性研究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 开放性培训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本校师生及外来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公共平台。
三. 根据现有条件,培训室实行定时开放,以满足正常教学工作和已经办理实验室使用手续的科研工作。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2:30~5:30、(冬季)2:00~5:00。
四. 培训室以场地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等资源共享。
五. 培训室实行培训室主任负责制,对培训室进行全面管理。
六. 凡本校师生及外来人员经申请和审批后可进入培训室进行培训及考核。
七. 进入培训室必须履行有关手续,非培训室管理人员不能拥有培训室的钥匙。需要进入培训室的人员,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需要使用培训室的人员,须详细填写培训室准入申请表,经培训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者不得带外来人员进入培训室。
八. 凡进出、使用培训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培训室进出记录、培训室使用记录(每天登记1次)以及仪器使用记录(按次数登记),培训结束后打扫卫生,培训过程中带来的“三废”应按规定自行处理。
九. 在培训过程中,所需化学试剂和消耗品等必须自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培训室大型仪器。
十. 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室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生活用品。 “三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倾倒,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危害应由申请人负责。进入培训室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物品用完后放回原位,仪器设备禁止随便移动。
十一. 培训材料存放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并严格登记,在存放材料上清晰标明物品名称、存放日期、存放人姓名,以便在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时通知存放人。对于培训室过期和无标识物品,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处理。
十二. 在开放性培训室获得实验数据必须归档,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培训室共享。
十三. 如发生本制度中没有提及或明确,而涉及培训室开放管理的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归临床技能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