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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0    点击:

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通知》(延医改办发【20168号) 精神,我市所有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将于201610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就此项工作有关要求补充如下:

一、各医院必须在电子屏滚动播出如下内容:

1.“从十月一日起,我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除外)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2.医院使用金额在前100位药品降价前后的零售价对比表

3.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大型设备、检验项目)降价前后的价格对比表

二、各医院要印发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相关说明,面向住院患者大力宣传,确保住院患者及时了解价格调整政策。

三、各医院必须于920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市

 

 

 

卫计局备案。

四、各医院药剂科、财务科、网络科负责人于923日上午9:00到市医院进行观摩学习。(联系人:刘瑞,电话:13669219759

五、市卫计局、市医改办、市药品“三统一”办将于930日对各医院的宣传工作和调价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五、各医院请及时下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电子版,下载邮箱:yaypsty@163.com,密码:2160887

 

 

                      延安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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