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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6    点击:

来源: 延安市科技局 成果市场科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延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设六个奖项:特殊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每年奖励项目50项。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定要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从严把握,真正奖励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九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中、省驻延单位; 

() 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延安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得者;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中、省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列为评奖项目,但可适当给予奖金。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延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123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延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